15電子系統機房雷擊電磁脈沖防護
15.1電子系統機房雷擊電磁脈沖防護
電子系統機房雷擊電磁脈沖防護應根據機房所處的地理環境、位置、重要性和使用性質,采用如下
措施:
a)電子系統天饋線電涌保護器(SPD)的選擇,應滿足本標準14.2的要求。
b)電子系統及機房應避開強電磁干擾,當無法避開強電磁場干擾或為保障電子系統安全時,可采取
有效的電磁屏蔽措施,一般情況下系統機房不宜設在建筑物的頂層。
c)電子系統總等電位和輔助等電位設計應滿足本標準13.2的要求。
d)電子系統機房應設等電位連接網絡,等電位連接網絡的結構形式應滿足本標準13.3的要求。電氣和電子設備的金屬外殼、機柜、機架、金屬管、槽、屏蔽線纜外層、信息設備防靜電接地、安全 保護接地、SPD、接地端等均應以最短距離與等電位連接網絡的接地端子連接。
e)等電位連接線最小截面積應滿足表14和表15的要求。
f)電子系統設備由 TN 交流配電系統供電時,配電線路應采用 TN-S系統的供電方式。
15.2電子系統及其管線安全距離
電子系統線纜與配電箱、變配電房、電梯機房、空調機房、電力電纜及其他管線最小凈距應符合表
表21 電子系統線纜與其他管線的最小凈距
表22 電子系統線纜與電氣設備之間的最小凈距
表23 電子系統與電力電纜的最小凈距
15.3電子系統管線敷設
電子系統管線應置于直擊雷防護區(LPZ0B)內,且天饋線的同軸電纜上部、下部及進機房人口前應
將金屬屏蔽層就近接地。當同軸電纜長度超過60m 時,應每隔30m 接近等電位連接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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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系統戶外的交流供電線路、視頻信號線路、控制信號線路應有金屬屏蔽層,并穿鋼管埋地敷設,
屏蔽層及鋼管兩端應就近接地,信號線路與供電線路應分開敷設,兩者距離應滿足表23的要求。
15.4電子系統的接地形式
電子系統的接地形式一般可根據接地引線長度L、電子設備的工作頻率f 和波長λ 來確定:
a)當L
< λ ,Z
20
~ Rrf
,頻率在1MHz以下時,一般采用輻射式接地系統。
b)當L < λ ,頻率在10MHz以上時,一般采用環(網)狀接地系統。
20
c)當L = λ ,頻率在1MHz至10MHz之間時,采用混合式接地系統。
20
但無論采用哪種接地系統,其接地線長度為λ/4 及λ/4 的奇數倍的情況應避開。建議對每一設備設置兩條連接線,其位置宜在設備對角處,連接長度不宜大于0.5m,兩根連線長度宜相差20以上。
15.5電子系統靜電及磁場干擾
電子系統機房內采用的活動地板可由鋼、鋁或其他阻燃材料制成,活動地板表面應是導靜電的,嚴
禁裸露金屬部分。電子系統機房內絕緣體的靜電電位應不大于1kV。
建筑物內磁場強度、格柵形磁場屏蔽體內部磁場強度以及環路中的感應電壓和電流的計算方法見
本標準附錄 D~附錄F。
16綜合布線系統
綜合布線區域內電磁干擾場強當電磁干擾場強≥3V/m 時,應采取防護措施。綜合布線電纜與電
力電纜的最小凈距應符合表24的要求。
表24 綜合布線電纜與電力電纜的最小凈距的要求
墻上敷設的綜合布線電纜、光纜及其他管線的間距應符合表25的要求。
表25 電◆光暗管敷設與其他管線最小凈距的要求
綜合布線系統應根據環境條件選用相應的纜線和配線設備,或采取防護措施,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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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當綜合布線區域內存在的干擾低于上述規定時,宜采用非屏蔽線和非屏蔽配線設備進行布線;
b)當綜合布線區域內存在的干擾高于上述規定時,或用戶對電磁兼容性有較高要求時,宜采用屏蔽
線和屏蔽配線設備進行布線,也可采用金屬管線進行屏蔽;
c)當綜合布線存在上述的干擾源,且不能滿足最小凈距要求時,宜采用金屬管線進行屏蔽。
綜合布線系統屏蔽應有良好的接地系統,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a)單獨設置接地體時,應不大于4.0Q;采用聯合接地體時,應不大于1.0Q;
b)所有屏蔽層應保持連續性;
c)屏蔽層的配線設備(FD 或BD)端應良好接地,用戶(終端設備)端視具體情況宜接地,兩端的接地應連接至同一接地體。若接地系統中存在兩個不同接地體時,其接地電位差應≤1Vr·m·s(電壓有效值)。
每樓層的配線柜都應采用適當截面的銅導線單獨布線至接地體,也可采用豎井內集中用銅排或粗 銅線引到接地體,導線或銅導體的截面應符合標準。接地導線應接成輻射式接地裝置,避免構成直流環 路。
綜合布線的電纜金屬槽道或鋼管敷設應保持電氣的連通性,并在兩端有良好的接地。干線電纜的 位置應盡可能位于建筑物的幾何中心位置。綜合布線系統有源設備的正極或外殼應與配線設備的機架絕緣,并用單獨導線引至接地匯流排,與配線設備、電纜屏蔽層等接地,宜采用共用接地方式。圖44 為綜合布線設計示意圖。
17路燈
路燈燈桿高度在4.0m 及以上時應考慮接閃,不應用路燈的非金屬罩作為接閃器。當采用金屬燈桿及燈塔時,可直接利用燈桿或塔桿作引下線。當燈柱及燈塔支柱采用鋼筋混凝土桿時,可直接利用桿內的兩條直徑不小于d10的結構鋼筋作引下線,當不能直接利用其結構鋼筋作引下線時,則需在桿內敷設不小于表14規定截面積的專用引下線。
路燈的接地應首先利用路燈基礎鋼筋,基礎鋼筋的截面積在-0.50m 以下應滿足不小于0.37m2,否則應增加人工接地裝置,增加人工接地裝置應滿足本標準第8.7 條規定的要求。單桿路燈接地電阻應滿足表4的要求。
當路燈設計的PE 線不小于16mm2 時,可直接利用 PE 線作為同一線路路燈的等電位連接線;否
則應采用一條不小于d12熱鍍鋅圓鋼作為同一線路路燈的等電位連接線。
路燈宜采取2~3級的電源SPD 防護。第一級應安裝在路燈變壓器低壓出線側,In 為60kA,波形為8/20以s;第二級應安裝在路燈組母線處,In 為40kA,波形為8/20以s;第三級應安裝在路燈線路開關處,In 為20kA,波形為8/20以s。若路燈采用智能控制節能系統,應對智能控制節能系統采取相應防 LEMP 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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